长春市政府信息公开专栏 >> 市政府办公厅 >> 政府信息公开基础平台
索 引 号: | 11220100013828800N/2019-06558 |
分 类: | 医药管理 ; 通知 |
发文机关: |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成文日期: | 2019年11月08日 |
标 题: |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
发文字号: | 长府办发〔2019〕40号 |
发布日期: | 2019年11月08日 |
索 引 号: | 11220100013828800N/2019-06558 | 分 类: | 医药管理 ; 通知 |
发文机关: |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成文日期: | 2019年11月08日 |
标 题: |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 ||
发文字号: | 长府办发〔2019〕40号 | 发布日期: | 2019年11月08日 |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印发长春市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
综合监管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长府办发〔2019〕4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长春市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11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长春市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
综合监管制度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的实施意见》(吉政办发〔2019〕15号),建立严格规范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推进医疗卫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政府主导,综合协调。建立健全信息共享、相互衔接、协同配合、联合奖惩的监管协调机制。组织制定各部门监管任务清单和责任清单,夯实政府部门责任、明确监管职责、细化责任分工。
坚持增强综合监管的系统性、整体性,全面防范风险。统筹运用行政、法律、经济和信息等手段,提高监管能力和水平,为全方位全周期保障人民健康提供有力支撑。
坚持依法监管,属地化全行业管理。各医疗卫生机构不论所有制、投资主体、隶属关系和经营性质,均由所在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含中医药管理部门,下同)实行统一监管。
二、监管主体与责任
(一)强化政府主导责任。按照属地原则,市、县(市、区)政府要切实负起主要责任和直接责任。市级监管部门重点加强技术性、专业性较强事项监管能力建设;县(市、区)监管部门重点强化行为性事项监管。
(二)建立协调机制。整合医疗卫生行业监管职能和责任,建立由市卫生健康委牵头、有关部门参加的市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联席会议机制,负责统筹综合监管的协调、指导和医疗卫生服务重大案件查处等工作。
(三)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责任。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医疗机构和医疗服务全行业监管,加强医疗服务质量、安全和行为监管,建立完善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体系、医疗安全与风险管理体系,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公共卫生管理和执法监督,负责医疗卫生机构、医务人员、医疗技术、大型医用设备等的行政审批和监管,牵头开展对医疗卫生机构的运行监管和绩效考核。
(四)相关部门监管责任。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原则,各级相关部门承担本行业与医疗卫生有关业务的综合监管职责。按照全流程监管要求,各监管部门在2020年3月底前研究制定完善部门权责清单,压实综合监管责任。
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建设管理部门会同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负责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公安部门负责依法查处打击各类扰乱医院秩序、伤害医务人员等违法犯罪行为,打击非法行医、非法医疗美容犯罪活动,配合加强平安医院建设。民政部门负责同级卫健部门前置审批的医疗卫生行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医疗卫生行业组织的登记工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会同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加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组织、队伍和专家库建设。财政部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开展财务和专项资金监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医疗卫生行业专业技术资格的监管。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外商投资医疗卫生机构设立及变更事项的审批和管理。审计部门依法对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审计监督。税务部门负责医疗卫生行业税收管理。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医疗卫生行业价格监督检查和药品、医疗器械监管工作。医疗保障部门负责组织制定和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制定药品和医用耗材的招标采购政策并组织实施,会同银行保险监管部门按照职责监督管理纳入医保范围内医疗机构相关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严厉打击欺诈骗保行为。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中医医疗机构、中医医师、中医医疗卫生服务监管。其他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综合监管工作。
(五)医疗卫生机构责任。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承担依法执业、规范服务、服务质量和安全、行风建设等的主体责任,其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要加强各环节自律,健全内部质量和安全管理体系和机制,严格落实医疗质量和安全管理核心制度。建立健全服务质量和安全、人力资源、财务资产、绩效考核等内部管理机制。
(六)行业组织自律。发挥学(协)会、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等行业组织在制定行业管理规范、技术标准、执业行为和经营管理、维护行业信誉、调解处理服务纠纷等方面的作用。完善行业准入和退出管理机制,健全医疗卫生质量、技术、安全、服务评估机制和专家支持体系。
(七)社会力量监督。医疗卫生机构要自觉接受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监督。支持社会各界参与监督,加强医疗卫生服务投诉举报平台建设。发挥各类媒体的监督作用,发挥专业机构、中介组织的技术支撑和社会监督作用。
三、监管机制
(一)强化规范化行政执法机制。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公示、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以及行政裁量权基准等制度,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各级监管部门要制定完善现场执法全过程记录具体办法,明确执法环节记录的内容、方式、载体以及执法记录的管理和使用规定,确保执法规范有效、全程可倒查追责。落实执法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加大对典型案例的通报力度。建立容错纠错和免责机制,完善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程序。
(二)建立健全医疗行业联合惩戒体系。将医疗卫生行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其中涉及企业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抽查检查结果等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统一归集于企业名下并依法公示。建立健全综合监管结果与医疗卫生机构校验、医保定点协议管理、财政投入、评先评优等的挂钩机制,以及从业人员医疗卫生服务监管结果与职称聘任、职务晋升、评先评优、绩效分配等的挂钩机制,推进综合监管结果统筹运用。
(三)建立风险预警和评估机制。建立和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监测预警体系,整合抽查抽检、定点监测、违法失信、投诉举报等相关信息,加强医疗卫生行业重大敏感点、风险点事项管控,形成统一的医疗卫生服务质量、安全和费用风险监测评估网络。加强风险评估和分析,提高发现问题和防范化解重大风险能力。
(四)建立投诉举报处理机制。建立多元化、多渠道的违法违规行为举报投诉平台,健全举报登记、受理、分办、调查、处理、反馈工作制度,加强跟踪督办。对投诉举报多、安全隐患大和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的医疗卫生机构,加大监督检查频次和力度,依法向社会公开监管信息。
(五)探索网格化管理机制。以街道、社区网格为区域范围,探索将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工作纳入城乡社区网格化服务管理。合理配置监管协管力量,做到“定格、定员、定责”,建立健全信息管理、各方联动、协调处理、考核评价等制度。
四、保障落实
(一)加强监管队伍和能力建设。加强卫生健康执法监督体系建设,明晰各级监管机构监管职责、监管范围。加强监督能力和队伍建设,充实综合监管力量,加强业务培训,推进综合监管队伍专业化、规范化、职业化。加强监督机构的资源配置,完善依法履职所需的业务用房、设备购置以及执法经费等保障政策。逐步建立全市统一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信息平台。
(二)加强宣传和舆论引导。大力宣传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的重要意义,动员社会各方共同推进综合监管制度建设。加强舆论引导,广泛宣传先进典型,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各县(市)区、开发区要结合实际,进一步细化综合监管责任,加强监督执法队伍建设。各级执法机构要严格按照国家、省医疗机构综合监管内容和范围,依法开展相关执法监督工作,不断提高监管工作水平,切实提高监管效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