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政府信息公开专栏 >> 市政府办公厅 >> 政府信息公开基础平台

索  引 号: /2004-07541
分  类: 城市规划;城乡建设(含住房) ; 通知
发文机关: 长春市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00年05月30日
标      题: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环城绿化带管护的通告
发文字号: 长府发〔2000〕30号
发布日期: 2004年07月30日
索  引 号: /2004-07541 分  类: 城市规划;城乡建设(含住房) ; 通知
发文机关: 长春市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00年05月30日
标      题: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环城绿化带管护的通告
发文字号: 长府发〔2000〕30号 发布日期: 2004年07月30日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环城绿化带管护的通告

长府发〔2000〕30号

(根据2022年11月21日发布的《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长府规〔2022〕2号,废止此文件。)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为了加强我市重点生态建设工程环城绿化带的管护,改善生态环境,提高人民生活质量,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适用于本市市区内(双阳区除外)环城绿化带的管护,环城绿化带的具体范围按照长府发[1998]16号《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春市环城绿化带工程建设若干规定的通知》界定。

  二、在绿化带内从事各项活动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通告规定。

  三、环城绿化带内禁止下列行为:

  1、挖坑、取土;

  2、放牧;

  3、埋坟,已有的坟墓,坟主应当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二个月内迁出;

  4、乱砍、盗伐树木、折损树枝;

  5、擅自进行基础设施建设;

  6、擅自垦殖种地;

  7、机动车、畜力车通行;

  8、猎捕鸟类;

  9、其他损害林地和树木的行为。

  四、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林业管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长春市森林资源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本通告由市、区林业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长春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〇年五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