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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公安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指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自2019515日起施行。    

  为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074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2号公布 20194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以下简称《条例》),制定《长春市公安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本行政机关掌握的政府信息,除依法免于公开的内容以外,凡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政府信息,均予以公开或者依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提供。本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遵循公正、公平、快捷、便民的原则。需要获得本行政机关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建议阅读本《指南》。 《指南》每年更新一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在长春市公安局门户网站(http://gaj.changchun.gov.cn)上查阅,还可以到长春市公安局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现场查阅。

一、主动公开信息

(一)公开范围:

  本行政机关主动向社会主动公开的信息范围及内容参见本机关编制的《长春市公安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以下简称《目录》)。

(二)公开形式:对于主动公开的信息,本行政机关主要采取网上公开和在市公安局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查阅两种形式。市公安局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地址为人民大街2627号,电话:0431-88907326,查阅时间:周一至周五9:0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本机关还将采用以下辅助性的公开方式:1.设立本机关政府信息电话和传真,实行人工受理咨询; 2. 通过有关报纸、杂志等媒体公开有关政府信息; 3.通过新闻发言人发布有关政府信息。4.通过“长春公安宣传”新媒体公开有关政府信息。

(三)公开分类及内容:

   1、机构职能类; 2、法律法规类:包含综合、治安管理、户政管理、道路交通管理、出入境管理、毒品管理、公共信息网络管理及其他。3、计划公报类; 4、承诺事项类;5、行政许可类;6、规章制度类;7、行政执法类; 8、办事指南类等。

(四)公开时限:本机关公开以上信息的时限为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时限公开。

二、依申请公开信息

(一)公开的范围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本机关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不涉及秘密),均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本机关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二)受理机构

  本机关自2004101日后第一个工作日起正式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长春市公安局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办公地址:人民大街2627号(人民广场)长春市公安局五号楼230室;电话:0431-88907326;传真:0431-88907754。监督电话:12389。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1:30,下午1330-17:30;邮政编码:130051;电子邮箱地址:ccsj777@sina.com(二)提出申请: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向本机关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填写《长春市公安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见附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复制,可以在受理机构处领取,也可以在本机关网站下载。为了提高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处理效率,请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尽量详尽、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本机关确定信息载体的提示。申请方式:1.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在本机关网站上填写电子版《申请表》,具体网址为:点击政府信息公开栏目中的“在线申请”项,申请人按要求填写《申请表》后通过网上办理即可。 2.信函、电报、传真申请。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申请人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同时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3.当面申请。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到长春市公安局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现场提出申请。4.特别程序。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获取注册登记等与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时,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当面向本机关提交书面申请。本机关不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业务信息。

(三)申请处理

  本机关收到申请后,将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要求申请人补正。申请获取的信息如果属于本机关已经主动公开的信息,本机关将中止受理申请程序,告知申请人获得信息的方式和途径。本机关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次序来处理申请,单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请求的,本机关将全部处理完毕后统一答复。鉴于对不同请求的答复可能不同,建议申请人就不同请求分别申请。单项申请受理时限从登记之日起,不超过20个工作日,具体答复方式: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3.行政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6.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此外,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行政机关将收取信息处理费。行政机关收取信息处理费的具体办法待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制定出台后,按规定标准执行。

(四)收费标准

  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行政机关将收取信息处理费。行政机关收取信息处理费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中确定的原则和标准执行,并根据《吉林省财政厅关于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有关事项的通知》(吉财税(2021)16号)要求,使用省级财政部门统一些监(印)制的财政票据,纳入预算管理,收费收入全额缴入同级国库。

  三、监督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监督部门投诉。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违反《规定》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当本机关违反《规定》的具体行政行为造成申请人或者第三方经济损失,申请人或者第三方可以依法请求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