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注册

长春市农业农村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为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长春市农业农村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本机关公开政府信息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需要获得本局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建议阅读本《指南》。

  《指南》每年更新一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进入长春市农业农村局网站查阅http://nw.changchun.gov.cn,也可以到长春市农业农村局办公室现场查阅。

一、主动公开信息

(一)公开的范围。本局主动向社会免费公开的信息范围参见本单位编制的《长春市农业农村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以下简称《目录》)。本局受理市政府办公厅政府信息公开及我局依申请公开。除本局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本局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本局在公开政府信息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本局受理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时,根据现有政府信息的实际物理状态提供,不承担对政府信息进行搜集、加工、整理、分析的义务,需要进行脱敏、脱密处理的除外。

(二)公开的形式。对于主动公开信息,本局主要采取网上公开和到市农业农村局查阅两种形式(暂无新媒体账号信息)。

  查阅电话:0431—88777132

  查阅时间:周一至周五9:00—11:00,13:00—17:30 (节假日除外)。

(三)公开时限。本局公开信息的时限为自信息形成或者产生之日在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时限公开。

二、依申请公开信息

(一)公开的范围。除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需要,向本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二)受理机构。

  受理机构为长春市农业农村局办公室。

  咨询电话:0431-88777132

  传真号码:0431-88777149

  通信地址:长春市南关区华新街700号

  邮政编码:130022

  电子邮箱:ccsnw88777132@163.com 

  咨询时间:周一至周五:9:00-11:30,13:0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市农业农村局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三)申请的提出。申请人向本局申请公开有关信息的,申请人需在长春市农业农村局网站下载或到本局领取《长春市农业农村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填写后通过当面递交、邮寄或在长春市农业农村局网站的“依申请公开”栏目向本局提交。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工作人员代为填写。为了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请尽量详尽、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本局确定信息载体的提示。

  1.信函、传真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申请人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相应位置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2.当面申请。申请人申请获取与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的,可以当面向本局提交书面申请,申请时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及相关证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申请时,请同时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本机关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3.网上申请。申请人可通过长春市农业农村局官方网站在线申请平台提出申请,或发送电子邮件进行申请咨询。网上申请或通过电子邮件申请,请特殊标注“政府信息公开”字样,并及时通过咨询电话与工作人员联系确认。

(四)申请的受理。本局在收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申请后,将核对申请人的身份,并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要求申请人补正。

  申请获取的信息如属于本局已经主动公开的信息,本局中止受理申请程序,告知申请人获取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本局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次序来处理申请,单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请求的,本局将全部处理完毕后统一答复。鉴于针对不同请求的答复可能不同,为提高处理效率,建议申请人就不同请求分别申请,即“一事一申请”。

  单项申请受理时限从登记之日起,不超过20个工作日,具体答复方式: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行政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此外,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行政机关将收取信息处理费。行政机关收取信息处理费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中确定的原则和标准执行,并根据《吉林省财政厅关于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有关事项的通知》(吉财税〔2021〕16号)要求,使用省级财政部门统一监(印)制的财政票据,纳入预算管理,收费收入全额缴入同级国库。

三、不予公开范围

  1.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2.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3.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

  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四、监督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本级信息公开主管部门监督投诉电话:0431—87905351。

二〇二四年三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