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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畜牧业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建设法治政府,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长府办发[2008]7号)要求,特对《长春市畜牧业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进行修订。

一、主动公开

(一)主动公开信息的范围及内容

  1、信息公开的范围:本机关主动向社会免费公开的信息范围参见《长春市畜牧业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长春市牧业管理局网站上查阅《目录》,也可以到市畜牧业管理局信息公开办公室进行查阅。

  2、信息公开的内容:

  (1)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2)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3)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4)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5)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

  (6)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本行政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7)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8)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其依据、标准;

  (9)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10)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11)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12)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13)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14)公务员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以及录用结果;

  (15)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16)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报告

(二)公开形式

  主要通过政府网站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此外,本机关还将采用以下辅助形式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1、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开政府信息;

  2、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或者其他互联网政务媒体、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途径予以公开。

(三)公开时限

  自2008年1月1日起,以市畜牧业管理局名义发布有关规范性文件;相应各类政府信息产生后,本机关将尽量在第一时间内予以公开,最晚自发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上述网站等予以主动公开。

(四)监督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本机关监督部门投诉。

  监督电话:0431-88777502 传真号码:0431-88777502

  通信地址:长春市南关区华新街700号 邮政编码:130022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市畜牧业管理局提供主动公开信息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填写《长春市畜牧业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向市畜牧业管理局提出申请。

(一)受理机构

  市畜牧业管理局自2008年1月1日起正式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为长春市畜牧业管理局信息公开办公室。

  咨询电话:0431-88777506

  传真号码:0431-88777506

  通信地址:长春市南关区华新街700号

  邮政编码:130022

  电子邮箱:ccxmxx@163.con

  咨询时间:周一至周五:9:00-11:30,13: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市畜牧业管理局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二)申请的具体步骤

  1、提出申请

  申请人可以填写《申请表》提出申请。申请表应当填写完整、内容真实有效。《申请表》可从网上下载。《申请表》复制有效。

  个人提出申请时,请同时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申请时,请同时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

  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为了提高申请的处理效率,申请人应对所需信息尽量描述详尽、明确;若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本机关确定信息载体的提示。

  2、递交申请

  申请人可以通过信函、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递交填写完整的《申请表》。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传真左上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通过电子邮件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邮件主题中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发送至ccxmxx@163.com。

  本机关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申请程序。

(三)申请的办理步骤

  1、审查

  市畜牧业管理局收到《申请表》后,对《申请表》进行审查。对于《申请表》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市畜牧局工作人员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行政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行政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2、登记

  对于《申请表》填写完整、提供有效身份证明的申请即时登记并出具《登记回执》。本机关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次序来处理申请。

  3、答复

  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1)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4)根据申请内容,市畜牧业管理局自登记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

  如果单份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政府信息公开请求,市畜牧业管理局可以分别处理,分别答复。

  4、提供信息

  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流程参见下图:

  申请人填写《长春市畜牧业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提交有效身份证明

(四)收费标准

  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行政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行政机关收取信息处理费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制定。

三、监督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本机关监督部门投诉。

  监督电话:0431-88777502 传真号码:0431-88777502

  通信地址:长春市南关区华新街700号 邮政编码:130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