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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信息公开指南

  为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长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本机关掌握的政府信息,除依法免于公开的外,凡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政府信息,均予以公开或者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予以提供。本机关公开政府信息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需要获得本机关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建议阅读本《指南》。 
  《指南》每年更新一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长春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中国长春”(www.changchun.gov.cn)“政府信息公开”栏目上查阅。 
一、主动公开信息  
(一)公开的范围。公开的范围。本机关主动向社会免费公开的信息范围参见本机关编制的《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二)公开的形式。对于主动公开信息,本机关主要采取网上公开和市档案馆查询两种形式。微信订阅号“长春e健康”;新浪微博“长春e健康”;移动客户端“健康长春”。市卫健委公开信息查阅咨询电话:0431-84692027。 
(三)公开时限。本机关公开信息的时限为自信息形成或者产生之日在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二、依申请公开信息  
(一)公开的范围。除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本机关在公开政府信息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
  本机关受理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时,根据现有政府信息的实际物理状态提供,不承担对政府信息进行搜集、加工、整理、分析的义务,需要进行脱敏、脱密处理的除外。  
(二)受理机构。本机关受理机构为长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委办公室。 
(三)申请的提出。申请人可当面申请,也可采用邮寄、传真等方式申请。提出申请时,应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详见附件),该表复制有效,也可以在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受理机构领取。 
  公民提出申请时,应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法人或组织提出申请,应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  
  申请人在填写《申请表》时,应按规定认真填写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身份证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联系方式、地址;  
  2.详细描述所需的政府信息,包括政府信息的文件标题、发布时间、文号、制作机关或者其他有助于查找确定信息内容的特征描述;
  3.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四)申请方式。 
  1.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持有效身份证件,当场提出申请。
  办公地址:长春市东南湖大路1281号。
  受理时间:8:00—11:30,13:00—16:30(节假日、公休日除外) 
  2.信函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收件人处应当填写长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室收,并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信函应通过中国邮政挂号信或EMS特快专递邮寄。 
  邮寄地址:长春市东南湖大路1281号 
  联系电话:0431—84692027
  邮政编码:130022 
  3.传真申请。申请人可以通过传真形式提出申请,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及身份证明复印件传真至0431—84692029。 
  本机关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进行咨询0431—84692027。 
(五)处理程序与时限。  
  1.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予以登记,除可以当场答复的外,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同意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2.申请人所提申请内容不明确或者申请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行政机关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明确需要补正的事项,申请人补正时间为收到补正告知书10个工作日。答复期限自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行政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3.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涉及第三方合法权益的,行政机关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  
  4.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限内。  
(六)书面答复  
  根据《条例》有关规定,行政机关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相应书面答复: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依据《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8.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  
  9.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第三方同意公开的,予以公开,第三方逾期未提出意见的,由行政机关依照《条例》的规定决定是否公开。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理由的,不予公开。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决定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  
  10.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的,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11.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申请理由合理,但是无法在《条例》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由行政机关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此外,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本机关将依照相关规定收取信息处理费。但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行政机关将收取信息处理费。行政机关收取信息处理费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中确定的原则和标准执行,并根据《吉林省财政厅关于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有关事项的通知》(吉财税〔2021〕16号)要求,使用省级财政部门统一监(印)制的财政票据,纳入预算管理,收费收入全额缴入同级国库。
三、监督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投诉,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长春市卫生健康委信息公开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