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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15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发布日期:2016-02-14    点击数:

  本报告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省市有关文件要求,由长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编制完成。本报告由概述,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情况,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情况,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改进措施六部分组成。 

  一、概述 

  推进政府信息公开是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重要举措。为进一步推进政府信息公开,提高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我局成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由局分管领导任组长,相关处室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政府信息公开的具体工作,并指定专人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以副局长刘胜军为组长,办公室主任为副组长、相关人员为组员的自查领导小组。明确分工,落实工作责任,确保公开内容全面、准确、及时。截止2015年12月31日,我局共主动公开政府信息792条,其中包括文件通知、工作动态、基层工作、安全生产工作专题、安全生产简报、公告公示等。 

  二、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情况 

   (一)是创新公开形式。我们努力扩大宣传渠道,拓宽信息平台,既强调了政府信息公开专栏等传统形式,更注重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等手段。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七周年,开展了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特别是认真开展“安全生产月”宣传教育活动,进一步广泛地宣传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在局网站上开设了网上办事大厅、政府信息公开专栏、诚信专栏等栏目,将我局职能范围内的一些政策法规、办事指南、组织机构等信息以及涉及企业安全管理和为老百姓服务的相关政策和服务信息进行了对外公布;通过设立局长信箱、开通政务微博等多种形式,为广大网民与安监人提供了一个更好的交流平台,拉进了彼此的距离,使安全生产工作更加深入民心;不断加大政府信息公开力度,在方便服务对象的同时,设立12350安全生产事故举报电话,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和举报。

  (二)是依法公开政务信息。根据《长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15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的要求,将我局的部门职责、领导分工、内设机构、工作动态、文件通知、法律法规、政策解读、行政许可等10项内容全部纳入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在政府信息内、外网上进行公示,方便群众了解、办事。 

  (三)是及时主动公开政务信息。针对公开项目的不同情况,确定公开时间,做到常规性工作定期公开,临时性工作随时公开,固定性工作长期公开。在局网站设立事故信息、安全预警、职业健康专栏,及时发布相关信息;对各类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制度以及涉及安全生产领域的重大决策等,及时通过报刊、网络、标语等形式予以发布。 

  (四)是加强监督,严防失泄密事件发生。市安监局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在安全生产领域,对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政府信息及时通过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统一发布;定期对政府信息公开内容开展检查,不断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管理。把保密审查程序与公文运转和信息发布有机结合起来,既保障了信息公开的及时性,又有效地杜绝了各种失泄密事件的发生。 

  三、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办理情况 

  截止到2015年12月31日,我局未受理依申请公开信息。 

  四、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 

  截止到2015年12月31日,我局未受理依申请公开信息,未收费。 

  五、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情况 

  截止到2015年12月31日,没有因信息公开提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案件。 

  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改进措施  

  (一)存在的主要问题

  2015年,我局在市政府政务公开办的领导下,下功夫、抓落实,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与上级的要求和我们努力的目标仍有一定的提升空间,主要存在网站政府信息公开专栏仍需继续完善,个别栏目信息更新较慢等问题,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要尽快加以解决,更好地把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推向一个新的高度。 

  (二)改进措施 

  我局将从三个方面继续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一是进一步结合工作实际,深入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认真学习,加强队伍建设,加强管理教育力度,强化督查,保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有效开展;二是进一步完善相关工作制度,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长效机制,通过规范和完善,扎扎实实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开展;三是进一步梳理、规范信息公开内容,把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各类事项作为公开重点,加大公开力度,全面、规范做好政府公开信息的资料的收集、整理、备案工作,开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新局面。 

                                                                          长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6年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