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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医疗保障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为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长春市医疗保障局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本部门掌握的政府信息,除依法免于公开的外,凡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政府信息,均予以公开或者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予以提供。本部门公开政府信息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需要获得本部门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建议阅读本《指南》。本《指南》实时更新。

一、主动公开信息

(一)公开的范围

本局主动向社会公开的信息范围参见长春市医疗保障局网站信息公开专栏中的信息公开目录。

(二)公开的形式

对于主动公开信息,本局主要采取网上公开和当面查阅两种形式。

1. 网上公开

长春市医疗保障局网站:http://ccyb.changchun.gov.cn/

长春市政府信息公开专栏:http://zwgk.changchun.gov.cn/zcbm/sylbzj/ybjxxgkml/

长春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网站:https://ccylbx.org.cn/ccylbx/

政务新媒体:微信公众号长春医保经办”、微博“长春医保局”、抖音“长春医保局”

2.当面查阅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到长春市南关区人民大街12666号长春市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当场查询,查阅电话: 0431—81886262,查阅时间:周一至周五9:00—11:30,13:00—16:30 (节假日除外)。

(三)公开的时限

本部门公开以上信息的时限为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法律、法规对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时限公开。

二、依申请公开信息

(一)公开范围

除本局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

(二)受理机构  

受理机构为长春市医疗保障局办公室。

办公地址:长春市南关区人民大街12666号

咨询电话:81886262

传真号码:81886260

邮箱:ccsylbzj@126.com

邮政编码:130022

(三)提出申请

向本部门关提出申请的,需认真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该表复制有效,可在受理机构处领取,也可以在市政府信息公开专栏中下载电子版。为了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请尽量详尽、明确,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本部门确定信息载体的提示。

(四)申请方式

1.信函、传真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申请人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相应位置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2.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受理机构处,当场提出申请,申请时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及相关证明。本部门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3.网上申请。申请人可通过长春市人民网站在线申请平台提出申请,网上申请请特殊标注“政府信息公开”字样,并及时通过咨询电话与工作人员联系确认。

(五)处理程序与时限。

1.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予以登记,除可以当场答复的外,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同意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2.申请人所提申请内容不明确或者申请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行政机关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明确需要补正的事项,申请人补正时间为收到补正告知书10个工作日。答复期限自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行政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3.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涉及第三方合法权益的,行政机关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

4.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限内。

(六)书面答复。

根据《条例》有关规定,行政机关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相应书面答复: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依据《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此外,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行政机关将收取信息处理费。行政机关收取信息处理费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中确定的原则和标准执行,并根据《吉林省财政厅关于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有关事项的通知》(吉财税〔2021〕16号)要求,使用省级财政部门统一监(印)制的财政票据,纳入预算管理,收费收入全额缴入同级国库。

8.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

9.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第三方同意公开的,予以公开,第三方逾期未提出意见的,由行政机关依照《条例》的规定决定是否公开。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理由的,不予公开。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决定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

10.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的,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11.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申请理由合理,但是无法在《条例》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由行政机关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三、不予公开范围

1.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2.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3.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

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监督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局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本级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投诉,也可以选择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途径加以解决。监督投诉电话:818862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