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注册

市住房公积金中心信息公开指南

  为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下称“中心”)公开政府信息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需要获得中心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建议阅读本《指南》。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进入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查询相关信息。

一、主动公开信息

(一)公开范围

  中心主动向社会免费公开的信息范围参见中心编制的《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政府信息公开目录》,http://zfgjj.changchun.gov.cn/xxfb/xxgkzl/gkml/。

(二)公开方式

  1.通过网站公开,网址为:zfgjj.changchun.gov.cn;

  2.通过政务新媒体的微信公众号公开,微信公众号为“长春公积金”;

  3.通过新闻发布会、报刊、广播、电视等形式公开。

  除以上公开方式外,申请人还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查阅:

  1.报刊、电视、广播等媒体;

  2.会议、文件、手册等;

  3.公告栏、电子屏幕、电话咨询等;

  4.其他便于公众获取信息的方式。

(三)公开时限。

  中心公开信息的时限为自信息形成或者产生之日在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时限公开。

二、依申请公开信息

(一)公开范围。

  除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需要,向本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二)受理机构。

  中心信息公开受理机构为长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公室。办公地址:长春市芳草街1177号。邮编:130022。

  办公时间:冬季9:00—16:30夏季9:00—17:00(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431-12329;传真号码:0431-89216913;监督电话:0431-89216916;电子邮箱:gjjjijianjiandu@163.com

(三)申请的提出。

  申请人向中心申请公开有关信息,需在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下载《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填写后通过传真或邮寄方式向中心提交。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在各分中心以口头形式提出,由工作人员代为填写。为了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请尽量详尽、明确,若有可能,请尽量多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中心确定信息载体的提示。

  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申请人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相应位置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中心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公积金热线电话0431-12329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四)申请的受理。

  中心在收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申请后,将核对申请人的身份,并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要求申请人补正。

  申请获取的信息如属于中心已经主动公开的信息,中心将中止受理申请程序,告知申请人获取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中心将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次序来处理申请,单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请求的,中心将全部处理完毕后统一答复。鉴于针对不同请求的答复可能不同,为提高处理效率,建议申请人就不同请求分别申请,即“一事一申请”。

  单项申请受理时限从登记之日起,不超过20个工作日,具体答复方式: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行政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中心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涉及个人资料,有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中心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中心将收取信息处理费。收取信息处理费的具体办法待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制定出台后,按规定标准执行。

三、监督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