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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经济合作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为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长春市人民政府合作交流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本机关掌握的政府信息,除依法免于公开的外,凡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政府信息,均予以公开或者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予以提供。本机关公开政府信息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需要获得本机关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建议阅读本《指南》。《指南》每年更新一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本机关的网站上查阅《指南》,还可以来我局进行现场查阅。

一、主动公开信息   

(一)公开的范围。

本机关主动向社会免费公开的信息范围参见《长春市经济合作局信息公开目录》(以下简称《目录》)。

(二)公开的形式。

对于主动公开信息,主要采取网上公开和公共查阅点公开两种形式。公共查阅点具体地址:西安大路1788号,联系电话:0431-89168985,办公时间:星期一-星期五,上午9:00-11:3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三)公开时限。

本机关公开信息的时限为自信息形成或者产生之日在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时限公开。

二、依申请公开信息   

(一)公开的范围。

除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二)受理机构。

本机关受理机构为长春市经济合作局。申请可当面申请,也可采用邮寄的方式申请。

办公地址:长春市西安大路1788号 办公时间:星期一-星期五,上午9:00-11:3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咨询电话:0431-89168985,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建议,也可拨打此电话。

电子邮箱地址:372168985@qq.com 传真号码:0431-89168985

邮政编码:130000

(三)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渠道。

向本机关提出申请的,需填写《长春市经济合作局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该表复制有效,可在受理机关领取。为了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请尽量详尽、明确,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本机关确定信息载体的提示。

1.信函、传真申请。

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申请人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相应位置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2.当面申请。

申请人申请获取与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的,可以当面向本机关提交书面申请,申请时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及相关证明。本机关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3.网上申请。

申请人可发送电子邮件进行申请咨询,标注“政务信息公开”字样,并及时通过咨询电话与工作人员联系确认。

(四)申请的受理。

本机关在收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申请后,将核对申请人的身份,并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素是否完备进行审核,对于要素不全的申请予以退回,请申请人补正。

申请获取的信息如属于本机关已经主动公开的信息,本机关中止受理申请程序,告知申请人获取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本机关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次序来处理申请,单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请求的,本机关将全部处理完毕后统一答复。鉴于针对不同申请的答复可能不同,为提高处理效率,建议申请人就不同请求分别申请。

单项申请受理时限从登记之日起,不超过20个工作日,具体答复方式: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本机关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本机关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本机关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本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本机关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本机关信息的本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本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本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此外,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行政机关将收取信息处理费。行政机关收取信息处理费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中确定的原则和标准执行,并根据《吉林省财政厅关于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有关事项的通知》(吉财税〔2021〕16号)要求,使用省级财政部门统一监(印)制的财政票据,纳入预算管理,收费收入全额缴入同级国库。

三、监督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本级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投诉,也可以选择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途径加以解决。